3.1 各标段的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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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名称
(标段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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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技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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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标企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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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 * 标段
(S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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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线全长 * . * 公里,建设标准为双向 * 车道高速公路,设计速度 * 公里/小时,双向 * 车道,路基宽度 * 米(利用段路基宽度 * 米)。全线设大桥 1 座,涵洞 5 道;互通式立交 3 座,分离式立交 6 座,通道 * 座, (略) 2 座; (略) 2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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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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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同时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 * 级及以上资质和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专业承包 * 级资质; 3.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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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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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近 * 年( *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实际交工日期为准)承担的业绩要求: 1.新建或改扩建高速公路里程累计不少于 * 公里; 2.至少1项通过交工验收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不少于 * 公里(可为独立发包的交通安全 (略) 施工标段含有交通安全设施的工程)。 独立投标的投标人,须同时满足上述第1、2项要求。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须满足上述第1项要求;联合体成员方(负责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的 * 方)须满足上述第2项要求。若采用联合体,仅交通安全设施业绩由联合体成员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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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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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近 * 年( *** 年度或 *** 年度)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不应小于1。企业成立少于 * 年的,按实际年限提交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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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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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略) 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2.投标人在最近 * 年内施工过的工程未发生过重 (略) 全或质量事故,未存在重大合同纠纷; 3.投标人在最近 * 年内未发生过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问题; 4.投标人在最近 * 年内未因工程质量问题或其它原因 (略) 或省 (略) 门明令禁止参与投标; 5.投标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拟在投标文件中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安全生产负责人在近 * 年( * 日至查询之日) (略) (略) 为( (略) 为的认定以中 (略) 的查询结果为准); 6. (略) 3.7项要求; 7. (略) 政法规、规章限制投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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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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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经理(1人):具备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持有注册在本单位的公路工程专业 * 级建造师证书;持有交 (略) 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至少具有1个新建(或改扩建)高速公路工程施工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总工任职经历。
2.项目总工(1人):具备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持有交 (略) 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至少具有1个新建(或改扩建)高速公路工程施工项目总工或项目副总工或项目经理任职经历。
3.安全生产负责人(1人):具备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持有交 (略) 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或C2证(C1证除外)。
4.安全生产负责人(1人):(仅限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单位提供)(仅限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单位提供)(负责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的 * 方)提供,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持有省级及以上交 (略) 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C 证或 C2 证(C1 证除外)。
5.项目负责人(1人):(仅限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单位提供)(仅限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单位提供)(负责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的 * 方)提供,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持有注册在本单位的公路工程专业 * 级注册建造师证书,持有省级及以上交 (略) 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 证,至少具有 1 个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项目经理(或副经理)经历。
6.技术负责人(1人):(仅限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单位提供)(仅限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单位提供)(负责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的 * 方)提供,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持有省级及以上交 (略) 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 证,至少具有 1 个公路交通安设施工程施工项目总工(或副总工)任职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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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机械设备(含试验检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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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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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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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 或 (略) * 施工的专项工程,分包人的资 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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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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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联合体。 (略) 有成员数量不超过2家;联合体牵头人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 * 级及以上资质;联合体成员具有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专业承包 * 级资质,且只从事与资质相应的专业工程施工;联合体双方均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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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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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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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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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申请人最多可对/个标段投标,且允许中1个标。 (略) 在地省级交 (略) 门评为最高信用等级的申请人,最多可对/个标段投标,且允许中1个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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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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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 * 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略) 项目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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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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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文件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 (略) 省 (略) 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系统”)中填报、完善、公开本单位信用信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时完成相关信息的申报、录入和动态更新,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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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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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时,签署、澄淸、递交、撤回、修改投标(资格预审申请) (略) 理有关事宜的经办人须与 (略) 省 (略) 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授权委托人 * 致。申请 (略) 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核査, (略)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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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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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中已列明但开标前未记录在信用信息系统中的从业单位、业绩和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在招标评审时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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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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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 *** )中被列 (略) 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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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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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专家将对投标人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人员、业 (略) 核査, (略) (略) 公示。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材料,其投标将被否决;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材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将对投标人上 (略) 为上报省级和国家交 (略) 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 (略) 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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